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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监管更严格

时间:2007-08-31 09:32           文字选择:    

禽流感口蹄疫”,近几年,这些动物疫病的名称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词语,最近猪蓝耳病疫情更引起了公众对于动物疫病的关注。

     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动物防疫法修订案。新法的出台有望进一步强化我国动物防疫工作。

     新的动物防疫法保留了原法对于动物的界定,即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新法规定的“饲养动物”包括宠物,法律对于动物防疫的规定也都适用于宠物。

     强化预防监测力量

     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公布疫情

     新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新法在原来法律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确立损失补偿原则

     控制、扑杀造成的损失要补偿


     确立对有关强制免疫和控制、扑杀等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原则,这被认为是法律修订中充分考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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