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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国际海运业启用专用发票

时间:2006-08-10 18:30           文字选择:    

本报讯 交通部、国家税务局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据介绍,从4月1日起,凡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运、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运费、船舶代理费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时,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作为财务结算、购付外汇的凭证。交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通知还规定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专用发票,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结算、购付外汇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据了解,专用发票分两种格式,国际海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规定印制。

  据悉,经税务机关监制的海运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今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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