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以“小家电”为主题的“消费维权大连线”接到了不少读者打来的电话,其中,小家电维修售后问题成为读者反映的焦点。
读者刘先生致电本报表示,他所购买的电磁炉使用数日后出现质量问题。因为还在三包期内,刘先生便找到厂家指定的维修部门,谁知维修部门留下机器后就没了音信。每次刘先生打电话询问,都以配件需要从外地购进,至今没有到齐为由拖延。3个多月后,维修部门终于通知刘先生去提修好的电磁炉。但新修好的电磁炉没用几天又出现了原有的问题。无奈的刘先生只得再次找到维修部门,但维修部门却表示该电磁炉已经过了厂家规定的包修期限,刘先生必须付费维修。
对此,记者采访了塘沽消协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我国《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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