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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再次调整

时间:2003-08-31 00:00           文字选择: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商务部日前发出《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对在中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通知》说,自2003年9月1日起,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3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50万元),并取消原来成立时间须1年以上的要求;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2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在放宽对企业注册资本金要求的同时,有关核准登记的权限也下放到了地方。商务部授权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唯一有效凭证。获得该证书的企业可以按照其经营范围在中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

    由此,按照加入WTO有关经营权放开的时间表,我国提前履行了承诺。上述举措的出台,也将对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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