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与中国闪客对簿公堂
时间:2004-07-20 13:35
美国耐克公司因涉嫌在广告中使用“火柴棍小人”形象被闪客小小诉上法庭。
 原告笔名小小的朱志强诉称,自1989年起就开始创作“火柴棍小人”形象,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被告耐克公司和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未经原告许可在广告上使用了原告的“火柴棍小人”形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2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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