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同外经贸、海关、商检、工商、税务、银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帮助自营企业解决有关出口退税、出口信贷、出口配额等方面的问题,加大协调力度。
 (4)会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建立规范的受理企业申报登记的管理办法。
 (5)和同级外经贸主管机构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共同研究自营企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采取的措施,联合下发有关自营企业工作的文件;(6)建立自营企业数据库,加强自营企业的后期管理工作,自 2001年起,自营企业进出口统计一律采用海关数据。
 据了解,自1992年国务院批转外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目前已有 13000余家生产企业、465家流通企业获得了进出口权,出口额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 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