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阿里巴巴 >  资讯  > 正文

经贸委下发“企业进出口权登记”要求

相关专题: 企业
时间:2000-09-15 00:00
日前,国家经贸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经贸委做好生产企业进出口权登记制有关衔接工作:(1)对本地区有出口实绩(供货)而尚未获得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普遍调查,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进出口业务情况和申报进出口权工作的进展状况,了解企业在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

    (2)优先解决自营企业扩大出口所需的重要工业品进出口配额。

(3)加强同外经贸、海关、商检、工商、税务、银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帮助自营企业解决有关出口退税、出口信贷、出口配额等方面的问题,加大协调力度。

    (4)会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建立规范的受理企业申报登记的管理办法。

    (5)和同级外经贸主管机构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共同研究自营企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采取的措施,联合下发有关自营企业工作的文件;(6)建立自营企业数据库,加强自营企业的后期管理工作,自 2001年起,自营企业进出口统计一律采用海关数据。

    据了解,自1992年国务院批转外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目前已有 13000余家生产企业、465家流通企业获得了进出口权,出口额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 20%以上。

  • 您可能关注的“企业”问答
  • 更多
“由于地址不明等原因,本网使用部分文字、摄影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相关权利人可与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联系协助解决”。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西楼三层,邮编:100007,电话:010-68003887(转),传真:010-68003940    0

热门标签

>> 更多

致富商机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
您正在浏览资讯:
下一条资讯:

无显示
news_web20